
泾源县人民检察院
JING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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泾源县人民检察院
JING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2025年4月16日
泾源县人民检察院
JING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根据人民检察院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则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对于来信来访应由专人或接待人负责登记,并认真填写《来信来访登记表》。
第二条 对于来信来访的批阅,先由承办人、处长签署处理意见,三日内交检察长审批。
第三条 凡属重要来信来访,均应填写《重要信访呈报表》,由处长签署处理意见后,当日报检察长审批。
第四条 对来访人口头控告,申诉举报或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时,应确定专人负责接待,制作接待来信笔录或自首笔录,经来访人或自首人确认无误后,由来访人或自首人签名(盖章)捺印。
第五条 接待来访人或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时,接待人员应向其依法告知其权利与诬告陷害,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自首的刑事责任。
第六条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信来访,承办人应按“归口办理”的原则,分别认真填写处理意见。
第七条 来信来访经处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批后,需要转有关单位,部门处理的,应由专人负责填写《转办单》和《转办通知书》,在3日内予以转办。需转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处理的,应填写《移送单》,当日内予以转办,同时对署名来信来访人员寄发《转办通知书》。
第八条 由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控申、举报案件,在三个月内应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检察机关。
第九条 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处理的,控申举报材料,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控申处,逾期未回复的,控申处要进行催办。